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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项目注册地所在政府、主管部门或代理机构呈区政府的请示(正本二份)
2.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、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(外方投资者为个人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)及外方银行资信证明(复印件二份)
3.外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(地区)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(地区)使领馆认证的文件(香港、澳门和台湾地区只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)(复印件二份)
4.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(复印件二份)
5.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,附进口设备清单(正本一份、复印件一份)
6.由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、章程(正本一份、复印件一份)
7.环保部门意见(复印件二份)
8.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人选名单(正本一份、复印件一份)
9.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、出租方产权证明(复印件二份)
10.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证明
11.政府要求的其它文件 |